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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11娱乐平台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2〕46号
安信11娱乐平台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安信11娱乐平台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完善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城口县企业创新,减轻企业中介服务费用负担,构建城口创新、创业、创造服务新生态,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利用县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服务券”),资助科技型企业购买有利于创新发展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由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统筹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服务券每年发行额度为100万元,满足条件的企业按程序申领,若发行额度使用完毕,则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增发服务券。
第五条 单个企业每年申领服务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章 扶持企业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城口县实际管辖区域内登记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在城口县、正常纳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无负面曝光严重影响营商环境情况;
(二)2019年1月1日至今企业无重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重庆市内依法成立一年以上,自愿向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提供相关专业资质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备案后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专业资质,服务领域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相符;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2019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国家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四)有良好的信誉,能提供优质的科技创新服务,有能力履行合同与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八条 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按本办法第六章,每年针对服务机构进行年终评选考核。
第三章 服务券申领额度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服务券申领额度:企业根据上年度实际产值,每个自然年度领取服务券的总额不超过下表对应额度,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不受下表服务券领取额度限制。
科技创新服务券领取对照表
序号 |
企业年产值A(万元) |
科技创新服务券 领取额度(万元) |
1 |
A<100 |
≤5 |
2 |
100≤A<500 |
≤10 |
3 |
A≥500 |
≤20 |
第十条 服务券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服务、项目 申报等方面(详见附件1)。
第四章 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付
第十一条 服务券发放:企业在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登记并提交基本信息、服务券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发放相应服务券。
第十二条 服务券使用:根据领券企业的创新服务需求,筛选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单项服务合同(协议)签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附件1中单项服务费用限额标准。若项目申报成功,服务券使用、兑付有效;若项目未申报成功,则服务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创新服务费用,已收取的应当退还。企业服务券额度使用完毕后,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服务券兑付: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后,根据服务券兑付条件(附件1)及时向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核实通过后,统一向服务机构兑付服务券费用。
第十四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企业已领服务券但未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则服务券作废。若服务券作废总额超过当年领券总额50%,则该企业下一年度不能领取服务券。一年结束后,服务券未使用部分额度,直接作废。
第五章 服务机构筛选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提交相关专业资质证明材料,经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筛选登记备案,下达备案表后,才能开展创新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创新服务合同(协议)实际发生额必须满足市场价格,不得超过附件1中单项服务费用限额标准,创新服务合同(协议)总价包含财务报告及其他服务费用等。若合同(协议)金额不符合市场价格,则禁止使用服务券,已使用的不予兑付。
第六章 服务机构考核
第十七条 服务质量:服务机构开展创新服务,由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每个自然年考核一次,申报成功率不足70%(以附件1中兑付条件为成功标准)的服务机构,撤销其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 服务水平:每完成1次服务交易,企业可根据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进行评分。上年度交易好评率较低的服务机构,撤销其服务资格。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受到企业投诉的服务机构,由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复核,经查证属实的服务机构撤销其服务资格。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须持续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管,按照本办法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后,服务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否则,撤销服务资格,且已产生服务部分不予兑付服务券,服务机构也不得向企业收取服务合同(协议)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兑付,必须接受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全程监管,并接受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服务券进行资金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在服务券的申请、兑付过程中,企业、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与申请者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取消其服务券申领资格;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服务机构,不予兑付服务券资金,同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纳入服务机构诚信记录。对构成违法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移送司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若国家、市级相关政策有调整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则,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再做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期内的科技创新服务合同成交量、合同成交金额数、科技创新服务申报成功率、县域企业覆盖率等完善本办法。
附件:1.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兑付条件及限额
2.城口县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3.城口县科技服务机构履约承诺书
4.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流程
附件1
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兑付条件及限额
序号 |
类别 |
服务名称 |
兑付条件 |
单项服务费用 限额标准 |
1 |
县级 项目 申报 |
技术创新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证书 |
10000(元//次) |
2 |
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证书 |
10000(元//次) |
|
3 |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证书 |
4000(元//次) |
|
4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证书 |
4000(元//次) |
|
5 |
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证书 |
4000(元//次) |
|
6 |
市级 项目 申报 |
产品检测费用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检测发票 |
以实际检测费用为准,单个检测指标不超过500元;年度每个企业不超过5000元。 |
7 |
科技型企业入库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入库证明 |
1000(元/次) |
|
8 |
实用新型专利培育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文件 |
2000(元/次) |
|
9 |
发明专利授权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文件 |
20000(元/次) |
|
10 |
星创天地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文件 |
10000(元/次) |
|
11 |
专家大院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文件 |
10000(元//次) |
|
12 |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证书 |
10000(元/次) |
|
13 |
“专精特新”评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证书(包含审计费) |
30000(元/次) |
|
14 |
科技进步奖评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 |
50000(元/次) |
|
15 |
重点实验室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证书 |
100000(元/次) |
|
16 |
国家级 项目申报 |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入库证明 |
20000(元/次)(仅覆盖首次入库企业) |
17 |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复审成功证明 |
3000(元/次) |
|
18 |
星创天地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文件 |
20000(元/次) |
|
19 |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证书 |
20000(元/次) |
|
20 |
科技进步奖评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定文件 |
100000(元/次) |
|
21 |
重点实验室认定 |
服务合同、服务发票、认证证书 |
200000(元/次) |
附件2
城口县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技服务市场规则,支持城口县企业创新,减轻企业中介服务费用负担,构建城口县创新、创业、创造服务新生态,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服务机构专业资质证明材料
(一)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须根据相关规则及要求向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提交服务机构实名认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须为在重庆市管辖范围内成立独立法人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服务领域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许可等彩色复印件,并提供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服务机构须向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提供相关既往承接业务典型案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创新服务合同、项目认定材料、既往申报成功率(以附件1中兑付条件为成功标准)、与创新服务相关的其他材料等。
(三)服务机构对其向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上述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证明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及时向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备案更新。若因服务机构提交虚假、过期材料或未及时通知和更新证明材料导致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由服务机构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一切损失赔偿。
二、服务机构备案流程
服务机构应当完成以下流程,方可正常开展创新服务业务:
(一)服务机构向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提交相关专业资质证明材料并审核通过;
(二)服务机构同意并签署《履约承诺书》;
(三)服务机构确定创新服务业务类型及范围。
三、服务机构撤销机制
(一)主动申请撤销
服务机构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申请撤销服务资格。如有未完结订单,需等订单完结,由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撤销。
(二)撤销资格
服务机构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有权立即撤销其服务资格,同时服务机构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实名认证时,提交虚假、过期等相关材料的;
2.由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审核,申报成功率不足70%的(以《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中兑付条件为成功标准);
3.每完成1次服务交易,企业可根据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进行评分。对上年度创新服务交易好评率较低的;
4.受到企业投诉且经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查证属实的;
5.服务机构与申请者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
6.城口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四、机构违规处理机制
(一)违规套取财政资金
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与申请者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取消其服务券申领资格;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服务机构,不予兑付服务券资金,同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纳入服务机构诚信记录。对构成违法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移送司法处理。
(二)未按时完成创新服务
若服务机构未按时完成工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若双方没有约定的,企业与服务机构就相关需求进行磋商,若同意服务机构继续完成工作的,将视为双方变更工作期限,该变更工作期限双方未有明确约定的,企业有权随时要求服务机构在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应以企业主张时起算,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最终工作期限以企业要求为准。若双方没有约定且终止合作的,服务机构应当全额退款给企业。
(三)无理由追加服务费用
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因企业原因而自行加价的,企业可以拒绝接受,已交易的支持退款给企业,具体退款比例由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为全额退款或部分退款。若企业已接受的,须由企业出具合同金额增加同意书,并提交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审核。
附件3
城口县科技服务机构履约承诺书
为规范城口县科技服务市场规则,切实做好科技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城口县创新、创业、创造服务新生态,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我司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为企业提供优质的科技创新服务,诚信履行科技服务合同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2.自觉遵守国家、市级、县级科技创新有关方面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办法。
3.保证向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服务机构专业资质证明材料及科技服务完成材料,在上述材料变更时及时更新。
4.规范申请创新服务券兑付,不提供虚假信息,不与企业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
5.严格按照《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城口县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绝不无理由向企业追加服务费用。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司自愿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一切损 失赔偿。
法定代表人:
科技服务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城口县科技创新服务券流程
A:服务券领取、使用流程
B:服务机构兑付流程
附件下载: